(2015)东商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潘亚芹与赵胜、东台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芹,赵胜,东台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94号原告潘亚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胜,居民。被告东台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如根,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道根,该公司常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亚芹与被告赵胜、东台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亚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亚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亚芹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