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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美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美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808号原告北京华美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董事长。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E座6层。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美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六合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E座6层,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华美公司与六合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六合公司的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认。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以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六合公司现有证据证明其实际营业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E座6层,与其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六合公司的住所地应依据实际经营地确定,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