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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法定代表人:姚朝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6元,减半收取7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83元,由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红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