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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澄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蔡志良与许炀、王雪、邱伟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良,许炀,王雪,邱伟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汕澄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蔡志良。被执行人许炀。被执行人王雪。被执行人邱伟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志良与被执行人许炀、王雪、邱伟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志良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