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戴相虎、焦守梅与戴相虎、焦守梅社会保险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相虎,焦守梅,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相虎。委托代理人:魏忠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守梅。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钱国荣,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戴相虎因与被申请人焦守梅、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相虎申请再审称:(一)焦守梅在纠纷发生后能自由行走活动,焦守梅没有证据证明纠纷发生20个小时后的伤情是戴相虎的行为所致,即使焦守梅的伤情与纠纷有关,也是由于其辱骂戴相虎挑起事端所致,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焦守梅构成十级伤残,属于刑事追责范围,但戴相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焦守梅的伤情与戴相虎有关。(三)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在侦查期间所作的鉴定结论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刑事自诉程序中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上述鉴定结论未经质证,鉴定结论超过基准日一年后无效,应当重新鉴定。(四)焦守梅的的治疗费用中所含的下肢静脉曲张和陈旧性静脉血栓费用,与本次纠纷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支持。(五)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应当成为本案当事人,即使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另案诉讼。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焦守梅提交意见称:(一)焦守梅被打骨折,短时间内疼痛不剧烈,回家后,病情骤然加重,后去医院治疗。焦守梅的伤情系戴相虎殴打所致,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戴相虎的主动投案自首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因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很长时间,焦守梅精力不济,才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公诉案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民事赔偿。(三)一、二审法院未使用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结论,无需质证。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刑事自诉期间人民法院委托该所进行,并经庭审质证,如按照民事标准,则焦守梅构成9级伤残,焦守梅因精力不够才放弃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四)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证实焦守梅两次住院的医疗费及门诊费用属于合理的范畴。(五)焦守梅的治疗费用因戴相虎的侵权引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权向戴相虎追偿。综上,请求驳回戴相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依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戴相虎与焦守梅因琐事发生争吵、辱骂,戴相虎向焦守梅泼水并追逐焦守梅至事态升级,并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焦守梅身体受伤。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戴相虎承担70%的赔偿责任,焦守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案件事实。戴相虎虽主张无证据证明焦守梅的受伤是其所为,但该主张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补充说明函中认定的焦守梅所受伤害与纠纷发生时焦守梅所受外伤有关的鉴定结论不符。依据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局撤销案件是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而非戴相虎主张的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焦守梅的伤情与戴相虎有关。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是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该鉴定结论在本案审理中经戴相虎及焦守梅当庭质证,戴相虎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该鉴定报告不能证明焦守梅受伤是戴相虎造成。因此,戴相虎关于该鉴定报告未经质证,与上述事实不符,其关于鉴定结论超过鉴定基准日一年后失效,应当重新鉴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就焦守梅第二次住院发生的静脉血栓等费用,一审法官及焦守梅、戴相虎的代理人共同向相关医院进行了核实,该院认为焦守梅第一次住院后长期卧床会导致静脉血栓,焦守梅第二次住院的相关费用属于合理范畴,双方代理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涉案纠纷是因戴相虎与焦守梅的过错引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于其垫付的相关费用,有权向戴相虎进行追偿,一审法院追加该中心为第三人并无不当。综上,戴相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相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