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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殷国忠与常熟市唐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忠,常熟市唐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殷国忠。委托代理人薛祥民,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唐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河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锦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忠诉被告常熟市唐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人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国忠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殷国忠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