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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西超与姚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超,姚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张西超,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姚安民,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超与被告姚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西超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超撤回对被告姚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张西超已预交),由张西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