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西超与姚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超,姚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张西超,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姚安民,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超与被告姚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西超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超撤回对被告姚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张西超已预交),由张西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