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同伙与高远新、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伙,高远新,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同伙,男,46岁。委托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远新,男,54岁。被告XX,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伙与被告高远新、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同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同伙撤回对XX的起诉。审判员 习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