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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建燮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张建燮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中段。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建燮,男。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建燮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商三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地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张建燮所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无证驾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较一般商业保险高的保险费率,并由国家强制投保,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的国家强制性、社会公益性和权益保护定向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通过约定免责条款进行免责。如果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一方的原因对受害人进行免责抗辩,其实质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无法预知的机动车一方的不法行为承担后果,这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明确了其免责事由,在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大地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