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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德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罪犯黄德君(曾用名黄君),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万法刑初字第01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4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德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君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德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