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与被告邱明,杨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邱明,杨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71号原告瞿某,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邱明,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邱明、杨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瞿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