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彦磊诉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彦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谢彦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检所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路爱莲花园2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乘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建友,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陈新华,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周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骏,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彦磊与被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彦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彦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彦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谢彦磊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段小明人民陪审员 周汉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