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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江苏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飞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西路68号1号房208室。委托代理人戴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28号。代表人阮文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