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祝林与刘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祝林,刘成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任祝林被告:刘成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祝林诉被告刘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祝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祝林撤回对刘成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任祝林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