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龚某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