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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福建与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福建,吴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福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万利,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良,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福建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福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福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福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朱福建已预交),减半收取2234元,由上诉人朱福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