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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嘉和门窗有限公司、江涛、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嘉和门窗有限公司,江涛,周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关润开。委托代理人:肖禹,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兰,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十堰市嘉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江涛。被告:江涛,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周静,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志军、季鑫、代理审判员陈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13日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为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8.95元(原告已预交5177.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88.9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由本院退还予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季 鑫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