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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4********。委托代理人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110770056。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1115237。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3********。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