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瑞华与陈松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华,陈松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瑞华,女,汉族,农民,现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松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高炜峰,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陈松泉与反诉被告陈瑞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陈松泉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