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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审判长陈曲人民陪审员林瑾人民陪审员刘绪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德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