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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