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