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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锡莉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锡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监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锡莉,女,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俭朴,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赵峰,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山东省滕州市。再审申请人杨锡莉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锡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锡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