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童加福,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琦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加福、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起诉称:王某与金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晴星;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欣奕。双方由于婚前缺少沟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不和。2009年前,王某是以铸铁为生,为此借钱购买了几台空气锤,但金某却怕苦怕累不肯做,而且还配合邻居一起向环保局举报,导致被罚款6万元,并结束了铸铁生意。后金某就经常与王某争吵,王某为此离家出走,准备提出离婚。然而金某却不让小女儿读书,王某为此又回家安排女儿读书,并希望金某回心转意。后王某在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金某还经常到王某上班的单位无理取闹。综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令:准予王跃宇与金某离婚。金某答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金某也没有配合邻居向环保局告状,也没有不让小女儿读书。为了二个女儿,金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4)金永象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王某曾经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金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王某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金某经质证对其亦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金某于1987年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二女,长女王晴星、次女王欣奕,现均已成年。2014年,王某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某与金某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共同抚育二个女儿至成年,为此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王某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依据不足,对其要求与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