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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忠故意伤害罪,王忠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079号罪犯王忠,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4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