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4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林华程、郑巧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程,郑巧特,郑巧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165-1号申请执行人林华程,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月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巧特,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郑巧剑,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华程与被执行人郑巧特、郑巧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479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费99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共计46474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郑巧特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冻结被执行人郑巧特名下位于厦门市××室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