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萍、肖瑞等与何雄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肖瑞,熊腊梅,何雄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第00128-2号原告陈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劳保里185号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7510050065。原告肖瑞,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办事处六合肖家渡2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9412020615。原告熊腊梅,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办事处六合肖家渡2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421226062X。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应诉,调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何雄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人,住汉川市南河乡枫岭村27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412256616。本院依据原告陈萍、原告肖瑞、原告熊腊梅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鄂云梦立保字第0001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何雄军驾驶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现因原告陈萍、原告肖瑞、原告熊腊梅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莺审 判 员 袁 刚人民陪审员 程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