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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国明与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民委员会,陈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万夫(刘万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明,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城父国明饭店的业主)。上诉人陈国明因与被上诉人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陈国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