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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丁XX诉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丁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综合管理部职工,住该矿。被告高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