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丁XX诉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丁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综合管理部职工,住该矿。被告高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