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全生与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生,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生。被执行人宋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