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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宾与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李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冲,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诉被告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李宾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