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宾与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李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冲,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诉被告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李宾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