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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永华、门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永华,门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永华,农民。被执行人:门保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永华、门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05万元,执行费6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贺林(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