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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卓与祖绍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卓,祖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卓。被执行人祖绍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杏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