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与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黄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玉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6037598-3。法定代表人苏清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龙、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平欲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