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0号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清华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7日在广东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左右自行相识,相识后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1月4日正式登记结婚,2004年3月25日被告生下儿子江某毅。原告本以为,结婚后,双方的婚姻生活会幸福美满,但事与愿违的是,双方的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走向破裂。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志趣等不同逐渐显露出来,双方经常因某些小事而大吵大闹。被告做可口可乐郁南区的主管后,长期不顾及家庭和家人,特别自2010年起,由于经济上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越来越激烈,争吵已成了家常便饭。更为严重的是,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不惜侵占公款构成犯罪,已严重破坏了家庭团结,由于与被告长时间分居,无任何交流,双方也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已破裂。目前双方已分居四年多。原告据此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为结束这段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江某毅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4、江某毅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江某毅的身份情况;5、(2012)云郁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的事实;6、会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的事实。被告叶某某答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1996年7月19日认识后恋爱,2003年11月4日在郁南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18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除了有赌博的习惯外,被告尽到了做女朋友、做妻子、做母亲、做媳妇的责任。原告也有赌博的习惯,并且是原告带着被告染上赌博习惯的。虽然被告目前因职务侵占罪正在服刑,但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一直在积极进行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家和家人团聚。被告已经上报了减刑申请,如果审批通过,2016年1月份左右就刑满释放了。被告希望得到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二、被告出事后才与原告分居,至今未满三年,并且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一有空就来看望被告,安慰被告,让被告不要多想。三、如果离婚,被告同意儿子江某毅由原告携带抚养,并愿意支付每月450元的抚养费,但要求能够随时探望儿子。四、原、被告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因职务侵占罪需支付的393000元及在民事纠纷中作为第二被告涉及的约500万元均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4日在郁南县宋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04年3月25日生育儿子江某毅。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需要处理。另查明,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对被告侵占所得的303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归还珠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12)云郁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被告目前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据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2月16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江某毅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照本案,2012年间,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因分居逐渐转淡,况且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夫妻感情的关键因素之一,原告据此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起诉要求离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江某毅的抚养及探视权问题。原、被告确认,若离婚,婚生儿子江某毅由原告携带抚养,待被告刑满释放后,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被告叶某某请求探视儿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江某毅由原告携带抚养,自被告刑满释放之日起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叶某某有探视儿子江某毅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照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