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儿子钟某甲就要在最近时间内结婚,为不影响儿子完婚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没有侵害到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陆忠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