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越西县龙泉电站、越西县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越西县中所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初字第2号原告越西县龙泉电站。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蒋明全,总经理。原告越西县中所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冯支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光荣,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越西县中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郑万春,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黄某某,男,63岁。第三人王某某,女,80岁。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68岁。第三人杨某甲,男,55岁。第三人杨某乙,男,50岁。第三人杨某丙,男,47岁。第三人杨某丁,男,44岁。原告越西县龙泉电站、越西县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越西县中所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越西县人民法院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以(2014)川凉中行辖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黄某某、王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越西县中所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主动撤销了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中镇府发(2014)4号《关于龙泉水电站征收补偿问题的处理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西县龙泉电站、越西县中所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越西县中所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周华丽审判员 王天民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衡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