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国文与林玉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文,林玉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林国文,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碧霞、杨建华(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玉粦,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文与被告林玉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玉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国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文撤回对被告林玉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林国文负担。审判员  周金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志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