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牟水平、汪建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汪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正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牟某某、汪某某合伙在大邑县苏家镇富康街66号的“鹤茗茶庄”摆放2部(各6座,共12座)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9月19日13时,谢某某在此赌博时,因输钱发生纠纷报警,民警处警时,在现场发现有赌博机具,遂将谢某某及牟某某、汪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被查获时,二被告人共获利人民币2300元。经鉴定,上述2部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具1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大邑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大邑县公安局对赌博违法人员谢某某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牟某某、汪某某的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大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人谢某某、杨某、丁某某的证言,牟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大邑县公安局(大)公治认字[2014]第1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汪某某相互伙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招揽赌博人员,开设赌场从中盈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牟某某、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牟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涉案赃款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锡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路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