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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丰联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丰联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丰联泽,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丰联泽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丰联泽在你行账户的存款581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乔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