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某,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