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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丁汉恩与佟立国、佟立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汉恩,佟立国,佟立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468号原告丁汉恩,男,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于飞,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佟立国,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佟立霞,女,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汉恩诉被告佟立国、佟立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汉恩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汉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汉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汉恩负担。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