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18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诗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