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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行非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普兰店市四平镇建鑫农资经销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普兰店市四平镇建鑫农资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非审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一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智,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四平镇建鑫农资经销处,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费屯村。负责人姚建宏,系主任。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四平镇建鑫农资经销处作出了(普)安监管罚(2014)2010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普)安监管罚(2014)2010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普)安监管罚(2014)2010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琳审判员  曲跃审判员  曲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