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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荆遂文与徐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遂文,徐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荆遂文,男,1931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红萍,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荆遂文申请执行徐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红萍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