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荆遂文与徐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遂文,徐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荆遂文,男,1931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红萍,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荆遂文申请执行徐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红萍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