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黎文华与欧玉英、叶奔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华,欧玉英,叶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黎文华。被执行人:欧玉英。被执行人:叶奔龙。本院在执行黎文华申请执行欧玉英、叶奔龙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欧玉英、叶奔龙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执行,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禄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