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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彦辉诉徐会铸、陈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徐会铸,陈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王彦辉。被告徐会铸。被告陈发。本院在审理王彦辉诉徐会铸、陈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王彦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彦辉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