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彦辉诉徐会铸、陈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徐会铸,陈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王彦辉。被告徐会铸。被告陈发。本院在审理王彦辉诉徐会铸、陈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王彦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彦辉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