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邵文诉被告霍俊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邵文,霍俊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邵文,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桥西区。被告霍俊霞,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邵文诉被告霍俊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邵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邵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邵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原告张邵文承担。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