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炜仁诉邓小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仁,邓小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陈炜仁。委托代理人史世娟。被告邓小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税裕洋。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537887.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2014年4月9日,邓小忠驾驶川AD8Q**车辆停车后,在打开左前侧车门(驾驶室车门)时与陈炜仁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陈炜仁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小忠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炜仁住院治疗127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由邓小忠全额垫付。邓小忠同意上述费用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邓小忠自行向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理赔。邓小忠另行垫付的14000元,邓小忠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015年1月9日,陈炜仁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川AD8Q**车辆在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各方当事人对陈炜仁以下损失无异议:陈炜仁自行支付的门诊医疗费979.32元(各方一致同意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不予理赔)、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营养费2540元、误工费10990元、残疾赔偿金134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200元、护垫、抽纸、湿巾等费用282元(各方一致同意护垫、抽纸、湿巾等费用由邓小忠承担)。(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关于护理依赖费问题。经鉴定,陈炜仁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认为部分护理依赖赔偿系数为30%,该观点与现行司法实践确定的赔偿系数50%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炜仁护理依赖费140025元(上一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28005元/年×50%×10年;陈炜仁系部分护理依赖,暂计算10年,超过10年仍需护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人继续给付护理费)判决结果陈炜仁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305634.32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邓小忠应赔偿3628.9元(自费医疗部分+护垫等费用+鉴定费),扣除已垫付14000元,邓小忠应获返10371.1元;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2005.42元,其中向邓小忠支付10371.1元,向陈炜仁赔偿291634.32元。邓小忠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由邓小忠自行向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理赔。陈炜仁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炜仁291634.3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邓小忠支付10371.1元;三、驳回原告陈炜仁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邓小忠负担1200元,原告陈炜仁负担345元。因原告陈炜仁已向法院预缴诉讼费,被告邓小忠应将案件受理费1200元支付给原告陈炜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霜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陈炜仁支付总额979.32元979.32元×15%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由邓小忠自付自费146.9元护垫、抽纸、湿巾等费用282元邓小忠自付误工费10990元护理依赖费140025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营养费2540元残疾赔偿金134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3200元邓小忠自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