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晋鹏与张渊博、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晋鹏,张渊博,辛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2015)新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何晋鹏。被告:张渊博。被告:辛立。本���在审理原告何晋鹏诉被告张渊博、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晋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渊博、辛立的银行存款588055.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渊博、辛立名下的银行存款588055.62元。二、如被告张渊博、辛立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88055.6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