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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符根秀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委托代理人XX,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光,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镇长。被执行人符根秀,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冠英村委会七坊村***号,身份证号:4600291976********,系羊长女、符东儒、符东玲三人居住房屋的户主。申请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管函(2014)266号洋浦中心大道D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伟光,被执行人符根秀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洋浦管委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浦管函(2014)266号洋浦中心大道D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符根秀一户房屋(编号:A8,混合二层,面积321.99平方米;附着物编号A8-1,砖木一层,面积45.30平方米)的土地已于2009年被儋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出让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该地块用于建设洋浦居民搬迁安置区的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申请执行人为了完善洋浦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2014年7月制定了《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D段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的搬迁安置时间、搬迁房屋认定与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与安置房建设、搬迁奖励与补助以及过渡安置等均作出了规定。之后,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搬迁安置方案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在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因被执行人符根秀一户拒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拒绝搬迁。故申请执行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被执行人符根秀一户的房屋补偿问题决定:一、根据评估结果补偿房屋现金人民币332,845元,并提供位于洋浦407亩居民安置区南角的安置用地8米×15米宅基地一块,安置房由被执行人按规定的三种户型自行建设;二、给予被执行人过渡安置费人民币48,788.10元;三、限定被执行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如期完成搬迁可享受各项搬迁奖励和补助人民币154,079.20元,逾期不搬迁将不能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符根秀。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被执行人符根秀一户下发了《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符根秀一户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管函(2014)266号洋浦中心大道D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浦管委会作出的浦管函(2014)266号洋浦中心大道D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情形,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符根秀提出异议,认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内房屋搬迁的政策补偿被执行人,故不同意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冠英村委会七坊村当时当地的情况,采取市场评估方式进行房屋补偿,房屋评估价格不存在明显过低并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传统生活习惯在征求被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给予宅基地安置,合情合理。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符根秀所提异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浦管函(2014)266号洋浦中心大道D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科蕾审 判 员  张会兵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